当事人:泰安甲乙方鑫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82户企业。
泰安甲乙方鑫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82户企业,2021年、2022年两个年度(含以上)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0,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。其行为符合原国家工商总局、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《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的情形,违反了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,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,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”之规定,已构成违法行为。
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,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,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”之规定,经研究,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:
吊销营业执照。
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,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现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(五)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。限你(单位)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南楼205室(新泰市东周路245号)领取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向新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(1. 复议机构:新泰市司法局,地址: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瑞山路 999 号司法局行政复议窗口,电话:0538-7252116。2.也可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代收转送。3.也可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。)或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门户网站、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。
联系人:郑心平 联系电话:0538-7216139
来源: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